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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提供一份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张* 江西-九江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06 19:50:07 23人阅读

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结果不满意,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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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  局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2,    判令被告违法注销原告的定国用(92)字第19021716号土地使 用证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恢复定国用(92)字第19021716号土地使用证。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原告发现有人在自己的地基上修建房屋,碍于邻里关系,原告没有和侵占自己地基的一方直接争吵,而是想拿出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和对方讲道理。结果,原告在家没有找到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便直接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找档案。经查找档案原告才知道,自己于1993年3月1日取得的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在1994年被永定区人民政府注销了。原告于1993年依法取得这块土地使用证以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没有申请注销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接到任何注销单位进行注销行为的任何形式的通知和公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原告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以后,于2009年4月7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9日下达的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的决定书,对于该决定书,原告提出两点质疑。
一,驳回申请朱纯对市国土局的复议申请。决定内容称“市国土局不是本案时任适格的被申请人,因为原大庸市永定区国土管理局现已成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但市国土局当时并未对永定区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行使管辖职责。。”事实上,虽然当时市国土局没有行使管辖职责,但是,原大庸市永定区国土管理局现在已经成为了市国土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市国土局垂直管辖。那么原大庸市永定区国土管理局的管辖职责已经被市国土局继承。所以,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市国土局的决定是错误的。
二,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确认被申请人永定区政府对申请人纯的定国用(92)字第190217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行为违法”但是,该决定书仅仅判定永定区政府注销行为违法,却没有提出对这个违法行为的纠正方式。违法行为,就应该得到纠正,为什么决定书没有纠正永定区政府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纠正,对此,原告对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结果不服,因此,向贵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6 19: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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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庄。联系电话:
被告: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职务 ,局长。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不服临泉县人民政府临复【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201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2014】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至贵院。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面是一份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8-05-06 19:5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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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2020-11-06 20:51:56 回复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某某区公安局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渭南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渭公复决字(2016)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24行初某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2016)陕0524行初某号行政判决书;并撤销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上诉人渭南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渭公复决字(2016)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临渭区公安局给上诉人采取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因给上诉人采取的行政拘留行为错误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认处罚决定合法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康某某闻讯赶来,手持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背部”与事实不符。
㈠从吴某的受伤情况来说,被上诉人一方及第三人吴某都不能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确定其受伤。其中有一份2015年5月9日的临渭区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离事发时已经十多天,不能客观反映吴某受伤情况,同时该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入院其他材料及用药材料,不真实。另外一份2015年4月3日的某某地段医院诊断证明书,仅有诊断证明书并无缴费单或入院相关材料相互印证,该诊断证明并没有加盖医院印章(医院印章看不清楚),而该诊断证明书最下面写的很清楚“加盖证明专用章后方有效”,可见该证明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所以本案不能确定第三人吴某受伤,也就不能确定是否有人打了吴某。事实上,康某某闻讯赶来,手持铁锨举起时被第三人吴某抓住了铁锨,并没有打住吴某。
㈡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可以发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全,其没有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提到的违法行为人陈述及鉴定意见。而要查明本案犯罪行为人是否有用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的情况,必须出示被处罚人康某某的陈述。

㈢从案件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对于康某某是否手持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说法相互矛盾,不能清楚证明案件事实。吴某陈述中说:“第一下拍到我的腰上”,郭某却说“然后抡起来拍在吴某的背上”。这两个明显是不同的部位,腰部是人体胯上肋下的部分,背部是两肩和背上部共同形成的人的骨架的部分。可以见其是相互矛盾的。

㈣办案民警随身佩带执法记录仪,但是复议及法院开庭时都拒绝出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某某区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某某区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并没有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在复议机关撤销其处罚决定后采取公告处罚前送达依然违法。因为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本案被处罚人并不是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其本人就在家中,所以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同时送达的日期是60日,本案公告送达2016年5月10日,做出某公(某)行罚决字【2016】某号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仅仅相差13天,不符某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以上《行政处罚法》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是要求办案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本案办案机关却在有意回避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申诉、辩驳、陈述的权利,可见其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还存在办案机关对证人证言记录不实的情况,在证人雷雨超的证言中,开始记录“答,今天我村康某某把我父亲吴某打了”,后面整个证言都表示“那个男的”“我只知道是我村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陈述前面知道是康某某后面又不知道是谁,可见记录前后矛盾不一。同时对于王麦绒的证言也因其本人不认识字,没有看证言,而存在记录不实之处(王麦绒本人没有说过康某某手持铁锨拍打第三人吴某这样的话)。
三 、本案事实不清,且第三人吴某殴打、辱骂被处罚人康某某父亲在先,属于有过错一方,作为儿子的康某某来找第三人吴某说事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 、本案存在处罚不公的情况
康某(父)在自家责任田整理地畔,第三人吴某上前阻止并殴打康某(父)致康某(父)轻微伤,临渭区公安局对打人者吴某免于处罚,后来上诉人才知道在某某派出所及临渭区公安局民警中有吴某的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没有回避,办人情案,这样就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嫌疑,请贵院查明相关情况。而同时对于打人事实的不清楚的康某某作出拘留及罚款处罚决定,并在事发当场对康某某采取用催泪喷射器制服,带手铐等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在使用警械时先对被处罚人进行警告,警告无效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而且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而本案却存在过度使用警械的行为,致使康某某双手、眼部、面部受伤(有照片为证),可见其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临渭区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面是一份不服行政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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