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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刘* 湖北-宜昌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5.06 16:40:11 14人阅读

之前签的一份合同没有把原件传过来,而是一份传真,我要搞清楚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以防以后出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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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尽量避免单纯使用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作为合同资料,慎重为好。
  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属于数据电文,也即是证据形式中“书证”的复印件。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而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有关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
  
二、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三、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这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如何确认传真件的真实性?证据应具客观性,即能够确认真假、是否伪造?传真件(原件)在表现形式和复印件一样,本身可以伪造,比如将对方的签章拼接而成,然后,在传真上COPY。有人可能主张,传真上的时间、电话号码可确认是否在当时、从那台传真发出,这其实是误解,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所以,传真件本身无法确认是否由对方发出、不能确认真假,不具有客观性,在对方否认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在签订传真件合同时一定要保留佐证(如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额合同最好不采用这种方式。

2018-05-06 16: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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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以上是对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解答。

2018-05-06 16: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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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因为疏忽导致借条过期了,这种情况下还管吗。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借条过期,是指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债务人超过还款日期三年,未偿还款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况。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只要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都视为债权未受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应在20年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但是借条真的过期了,也不代表不受理诉讼,债权人仍然可以去,也会依法审理,但是风险在于,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领受利益。而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会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债权人们关注手中借条的诉讼时效,以免影响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也不代表至毫无意义,但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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