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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前不久我的朋友钱借出去了,然后呢现在借钱那个人跑了,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问题。
就有关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问题而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以上是有关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问题的回答。
没看懂顶礌侈啡侬独畴扫川激保证法律关系中有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承担保证义务的当事人(担保人)担保人对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人按期偿还债权人债务,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债权人放弃权利,否则担保人的保证义务不会消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无任何债权关系,并不影响其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答案不全面很细的话去看看民法吧!!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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