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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真某,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松坎镇某某村某某组1号。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男,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电话:13595203002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松坎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非婚生子女王明某、王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用12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2018-05-04 18:01: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