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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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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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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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监视居住属于刑事诉讼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所以检察院也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同样的,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局与检察院的职权是一致的。
2018-05-04 14:58:35 回复
根据有关法律,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所以应该不能抓捕。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以上就是关于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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