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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的一个同事和他的妻子离婚很长时间了,他们之间有个孩子,妻子的前夫要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有什么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你好,妻子的前夫要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专业解答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关于如何明确夫妻共有的财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双方所获得的工资以及奖金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同样在这个时间段内,夫妻双方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也应被判定为共有财产;再次,对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独享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最后,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通过继承或者赠予方式所获得的财产,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确保法律对夫妻共同负债问题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夫妻双方需以共同签字的形式,确认或书面承认他们共同承担的债务;其次,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事后对另一方自愿承担共同负债予以认同,也可视为夫妻共同负债;第三点,如为家庭共有生活所需而形成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或经营活动且由此产生的负债,或是其中一方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那么这些负债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
专业解答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之间因为感情问题而无法共同生活,选择分居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分居可以是指夫妻双方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也可以是虽然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分房而居,甚至停止了性生活。在判断是否分居时,需要考虑双方是否有分居的意愿,以及分居的状况是否稳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要分居,并且分居的状况能够长期保持,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分居。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只是一种暂时的解决方式。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冷静思考,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也可以为离婚做准备。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专业解答夫妻共有财产可能因为一方涉及严重经济犯罪导致巨额债务,或者双方共同经营的活动违法违规,而被法院视为共同责任,面临被查封的风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可能会采取行动,对共有财产进行查封。
律师解析 丈夫前妻的子女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律师解析 婚前财产婚后属于个人财产,并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但夫妻之间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了,孩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父或者母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除外;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况优先考虑抚养: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等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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