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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不得通信是指什么的呢?

李** 河南-焦作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3 01:20:03 331人阅读

就是我男朋友现在被执行监视居住了,然后想知道执行监视居住不得通信是指是什么的呢?很担心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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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措施被称为监视居住,并且是不能对外通信的,现实中,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018-05-03 01:2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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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监视居住不得通信是指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18-05-03 01: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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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监视居住不得通信的问题,一般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请认真遵守监视居住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0-11-06 19:58:15 回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是否能够探望,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会扣押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居民身份证扣押制度的基本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随意离开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目的。
(2)有权扣押居民身份证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3)扣押居民身份证的适用范围法律有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对其他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应扣押居民身份证。
(4)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程序具有规范性,公安机关对确实属于应当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需要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居民身份证的扣押具有国家强制性。
监视居住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可以扣押身份证。有权扣押居民身份证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随意离开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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