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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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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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一个亲戚是一对老夫妻,他们的儿子不愿意赡养老人,我想请问一下儿媳也没有义务赡养老人是吗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2018-05-02 19:28:43 回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也没有义务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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