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即支付必要的赡养费。实践中,大体有三种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办法:一是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并非一成不变,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可以使被赡养人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二是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能够使被赡养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也可能超出赡养义务人的实际能力,使之无法承担;三是以赡养义务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可以使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大体相当,是合情合理的。赡养费主要采取按月、按季、按年度给付的方法,可以给付现金,也可以给付口粮、烧柴、被褥等生活实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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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予以照管。在这里,赡养人实际上对老年人履行的是劳务扶助的赡养。如有多个赡养人,老年人可要求各义务人轮流对其尽劳务扶助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可以雇佣他人耕种和照管,雇佣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赡养人承担或由各赡养人分担。赡养人对老年人履行劳务扶助义务而产生的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二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还规定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没有规定女婿对岳父、岳母有赡养义务。 法律鼓励女婿对岳父、岳母尽赡养义务。《继承法》第十二条就是这样的鼓励性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岳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被列入与子女一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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