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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单位委托他人办理审批手续,是履行审批程序的一种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单位与土地的受让方所签的《土地转让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办理土地转让费用及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第三条约定:“甲方将原土地证交付乙方,乙方办理转让手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单位向受让方出具了审批所需要的材料,受让方以被告单位的名义向土地主管部门进行了审批。
2018-05-01 08:0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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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无罪辩护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等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某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
2、原判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谢某某等人擅自将集体土地非法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是错误的。
3、谢某某没有为中石油广州分公司垫资200万元的租金及管理费用,即使先行垫资也并无不妥;谢某某没有收到任何利益,原判将预期利益归咎为犯罪的直接获利,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4、谢某某希望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家乡发展经济,其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也谈不上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足以适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谢某某无罪。
2018-05-01 07: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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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020-11-06 18:57: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