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你问的卫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的问题,在政复议属于行政法的范围,但是它属于一种行政程序,诉讼双方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涉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由法院主导;而行政诉讼是一种涉及法院的司法程序。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法院居中判决。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话,可以选择进入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救济的一种行政手段
2018-04-30 17:25:39 回复
您好!关于卫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的问题,一般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1. 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3.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 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 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4.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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