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确认违法决定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违法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可见,现实需要确认违法决定这种复议决定形式。再有,有些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决定撤销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不到现实的救济效果,不如作出确认违法决定,并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2018-04-29 20:06:26 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行政复议法确认违法的情形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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