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原则的问题,一般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 法干扰;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税务行政复议遵循合 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 解。
2018-04-29 11:47:55 回复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天以内,将行 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天以内 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 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 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 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 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 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 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 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并提出对各级税务机关、国 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天以内依法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 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天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认为其依 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天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天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以上就是关于那个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原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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