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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方式是怎么样的

夏** 云南-大理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4.28 10:36:43 79人阅读

我打算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不同意,请问一下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方式是怎么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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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下面就是 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方式:《合同法》对解除通知的形式没有限定,只要是可以起到使对方了解其有解除合同意思的通知,应该说都是可以的。那么诉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起诉至法院,能否视为通知呢,解除权人起诉至法院,要向法院提供诉状,阐述解除合同的意思及理由,法院向被起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让被起诉人知道了起诉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这时解除权人的通知是通过法院作为媒介传递送达,只要这种通知到达了合同相对方合同即能解除,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宗旨。因此本案中合同能够解除,由于租赁合同已明确约定解除条件,而陈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余某起诉,法院向陈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时合同即能够解除。

2018-04-28 10:4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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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就是 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方式:《合同法》虽然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规定了通知义务,但并不要求相对方同意通知的内容,解除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这也正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原因。法律规定以通知“到达”做为合同是否解除的界限,而不以相对方的同意为要件,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利益,此规定同时从立法层面上来讲也对合同相对方的一种督促,促使其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018-04-28 10: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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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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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相关的一些问题

    专业解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024.07.21 53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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