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有条件的,而非确定的。各国民法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诉并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或者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德国民法典》第212条第1款规定:“(1)如果撤诉或者因被未审理诉讼事实而作出的判决驳回起诉时,因起诉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规定:“裁判上的请求,于诉被驳回或者撤回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以上就是对问题怎么就和解协议起诉原法院的管辖权的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故不能直接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此外,人民法院就双方争议已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具有不容变更的既判力,因此,在法定程序被变更前,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论是不允许被变更的,若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法院将不会受理。
若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将会因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而自动解除。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就和解协议起诉原法院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问题怎么就和解协议起诉原法院的管辖权的回答见下。一般情形下,执行前和解协议只是实现裁判确认的权利的一种载体,并未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执行力,不能遮断原裁判的法律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也不能起诉或申请支付令,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在案外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共同清偿时,他们之间形成了新的担保法律关系或并存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在申请执行期限经过后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情形下,应视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两种情形下,应允许债权人起诉或申请支付令。对于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反悔再申请强制执行原裁判时,只要申请执行期限未届满,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但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司法审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2020-11-12 13:42:5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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