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决定能驳回复议请求吗?我的一个同学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被驳回了,是怎么回事?
一、关于行政复议程序与适格被告的现行规定 针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对复议机关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第22条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的规定弥补了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如何确立适格被告的问题。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下,适格被告的确立 针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情形,确立被告适用的规则,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适用的规则相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作为类的,确立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的,适用《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确立被告适用规则的分析,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解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作为还是不作为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确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经实体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履行复议职责,但这一复议决定实质上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可,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再做评价已没有实际意义。
(二)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应当依据《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确定被告。理由是:不论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还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都是在程序上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限制,均没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确定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告问题,应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认,即根据原告诉什么来确定谁作为被告。但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除外。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情况超过起诉期限的也会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的,原告因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综上分析,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确定适格被告。
专业解答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以后是不能直接申请复议的,应该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以后的15天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下文将详细介绍民事纠纷强制执行驳回怎么申请复议。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可否复议,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的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驳回行政案件回避复议申请决定由当事人或者是审判人员作出。我国发生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亲属或者是执信亲属,在这样的情况下面会实行相关的回避制度,它是根据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所以要进行决定。
专业解答被上诉人作出的用地批复并非是最终裁决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起诉是合理的。因为行政复议我国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采取一审终结的制度,也就是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的不能再次提起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这是合理的行为。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问题有: 1、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2、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律师解析 针对被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有权自愿选择以何种方式,包括携带相关的法律文件,亲自前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的诉状,寻求司法救济。在正常情况下,在发起行政诉讼之前,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向上级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这个决定应该基于当事人自愿,除非相关的法律或法规中有明文规定,要求在启动诉讼之前必须先行进行行政复议。当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当事人自主选择申请了行政复议,随后在征得该复议机构的同意之后撤回了复议申请,假如在此期间,该复议申请尚未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效,那么他仍有权利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上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程序是启动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环节,因此,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团体在成功向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若随后再得到复议机构的许可和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之内,依旧可以对原具体的行政行为发起诉讼。不过,有两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首先,已经获得复议机构的认可和批准撤回了复议申请,就意味着该案件已经处理完毕。因此,目前来说,还未能采取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必须要确保没有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诉讼期限。这里所说的诉讼期限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来计算,就像当事人从未提出复议申请那样来计算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