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借款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方面的内容
您好,你咨询的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法律讲的是证据,只要一份合同上有内容有签字或者有手印有盖章那就认为有效,因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在空白的纸上签张名,该厂商,他知道就可以了,说不清楚的后果,
2018-04-25 23:29:23 回复
2013年6月,武义人吕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看中一辆宝马车,在4S店的介绍下到某国有银行义乌分行办理贷款。
因为4S店和银行有这方面业务的“委托”合作,4S店工作人员鲍某拿着一套银行贷款用的空白资料,让吕女士夫妻填写。
当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10多份合同都是空白的,里面没有写明贷款数额、借款用途、发款时间等信息,但吕女士夫妻却在上面签了名,还按了印。
之后,吕女士夫妻并没有向银行偿还一分钱贷款,去年下半年银行方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吕女士夫妻。
银行方面提供的一份记账凭证显示:2013年6月14日,银行发放27.7万元贷款后,吕女士夫妻在银行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
但吕女士夫妻说,当时的记账凭证是一张白纸,上面的内容是银行事后才打印上去的,“借款数额、用途等信息,都是事后银行工作人员填上去的。”
因此,他们以“签的都是空白合同,也没有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还款。
银行方面承认在程序上确实有些不规范,但吕女士夫妻是清楚内容后才会在这么多合同上签字确认的。
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效
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吕女士夫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效力问题,以及担保借款合同和购车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法官认为,吕女士夫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一系列的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两人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
因此,吕女士夫妻应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另外,吕女士夫妻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法官认为,即使合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吕女士夫妻签的,但银行方面也已经追认了上述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两被告主张未向银行贷款,法院审查后认为,办理贷款时确实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不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以上就是关于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方面的内容
根据实务中的案件,抵押人并不能因空白合同而主张自己没有责任。
1、对于交易文件的解释理解,不应仅局限于文件所载的内容本身,而应结合交易的具体背景,后续的相关行为,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释,以最终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即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合同解释时应遵循以上原则。
2、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合同一般具备的八项要素。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合同中缺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是可以根据以上条文依法加以补充完善。因此,判断空白合同是否不成立或者无效,不仅要看合同是否空白,更重要的是要判断空白合同所缺失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当事人、确定合同类型的意思表示及标的。如果以上三种要素缺失,则可能合同不成立。但如果包含以上三种要素,则不能盲目认定合同不成立,而是应当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缺失部分依法予以补充。
3、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能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义务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如果为申明有再磋商的权利的,即视为授权权利人补充完善合同空白部分的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反复核对合同的空白部分是否已经补充完整,未补充完整或不需要填写的空白部分,应当划线标记,防止一方当事人事后添补不利于己方的内容。
4、合同签订并补充完善后,一方当事人意欲证明抵押合同为空白合同相当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合同为空白,本身即不成立也无约束力而盲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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