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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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明知买方不符合购房资格,但签订了合同支付定金并制定了更名权条款。
更名权条款的效力
更名权即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配合将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条款。在全国限购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下,买卖双方都有合同因限购政策而无法履行的担忧,因而未出台政策前,会约定买方有更名权以便合同履行,在出台政策后,为规避限购政策需要借名买房也会做出这种约定。
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与卖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造成合同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
由于房屋买卖交易涉及交易双方切身的巨大利益,在限购政策的背景下,买卖双方均应对自己的交易主体资格负担审慎的注意义务。在限购政策施行后,买卖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当知晓当地政府的有关限购规定,但双方仍然签订合同并进行购房资金往来,因此双方均存在相当的过错,合同因无法实现目的而应当解除,双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定金应当退还。
但如果买方明知不符合资格而假说有购房资格,卖方也就买方购房资格也做了合理的了解,因此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买方存在过错卖方无过错,合同因不能履行应当解除,但定金不予退还。
以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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