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我因房屋出售,需要物业提供结清证明。小区属于2次供暖,我一直没有使用过小区供暖,物业要求支付3000元的供暖管道维护费。(我是08年购房,09年拿房,期间空置,14年装修,15年入住至今)后咨询合肥市物价局,物价局给予答复为,参照15年36号文件,如房屋一直空置并且未使用过小区供暖,按照相关规定,最多支付1年的管道维护费用。已告知物业此情况,并当场拨打12358。物业答复为,08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收费的盖章凭证。请问,此情况是以物价局规定为准,还是小区所说的物业委员会为准?(签署的所有合同里都没有提及到此项收费标准)上面就是招标签订合同的延续的解答
2018-04-25 08:40:0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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