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
医疗纠纷调解或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可否反悔或撤销该赔偿协议呢?一般来说,赔偿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平等协商达成的,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不能反悔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但是,如果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如下情形,则该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意
患者一方推翻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有时间限制,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也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提出不另行制作调解书,并记录入笔录,双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签字后则不能反悔。但如果是另行制作调解书,则签收后即生效,不可以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2、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调解时需要确认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调解或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可否反悔或撤销该赔偿协议呢 一般来说,赔偿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平等协商达成的,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不能反悔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但是,如果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如下情形,则该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患者一方推翻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
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有时间限制,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也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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