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住在一楼,现在他们小区有高空坠物伤到人了。不知道他有木有责任,想要问一下高空坠物伤人一楼有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受害人或其家属起诉建筑物或建筑物区分的所有住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她)只能起诉致其受伤害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的过错责任推定(在诉讼中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被告要对其是否在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其它构成要件还是要原告举证(承当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4、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就高空坠物伤人一楼有责任吗做出以下解释: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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