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因为脑梗塞住院,因为严重直接送进重症监护室,11天健康转出到普通病房,出来都是很好的,后来在普通病房发烧,全身发抖,不是那种轻微的抖动,而是很严重的抖动,整个床都在抖动,第一天发烧38.1度开始就喊医生,但是医生没有重视,再加上清明假期,管床医生不在,也没交接好,导致值班医生不敢用药,晚上头孢缺货调不到货,这是值班医生亲口说的,一直发烧,第一位医生说因为中风后不敢乱用退烧药,于是用的冰袋,第二晚上发烧,也不敢用药,到后面烧到39度多,用了一颗到屁股的退烧药,血压一下垮到85,这个时候才开始用监护机,已经导致感染性休克,正好白天清明节过了,教授都来上班了,于是说严重,建议送重症监护室,于是又送进重症,在重症,医生每天汇报都说很好很平稳,等到14号早上4点多说人不行了,抢救的医生还说前一天都在抢救了,从来没有医生通知我们,我们应该有知情权吧,没有任何医生告诉我们,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生不重视没有及时跟家属沟通,我觉得导致这么严重送进重症监护室已经晚了,中间那么长时间的感染没有及时控制!跟医生的休假抗生素没及时用上低估了中风后的后遗症有很大因果关系,希望有律师能帮忙解答一下
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们有义务交纳重症房的医疗花费,这是正常的,但医院以如不能交齐重症病房的医疗费,就一直住在重症病房,隶属医院一方人为地在扩大你方的损失,导致你将支出更多的花费。正常的做法是,先将你叔叔转进普通病房,在要求你们交纳重症病房的医疗费。医院的做法违背《合同法》的有关一方人为地扩大损失,另一方能够不支付相应的损失的有关限定。
2020-12-16 23:1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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