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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明天要去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合同终止的诉讼请求方面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如存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不进行合同解除请求。但如果在起诉中有可撤销也有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只能会支付一项,而且会认定请求不明确,有的法官会让你重新确定具体的请求。建议走可撤销诉讼,如果进行合同解除诉讼,还要进行通知,并等其对通知效力进行诉讼(注意下合同法96条的规定),这样太慢了。如果未通知就直接进行诉讼还会影响合同解除诉讼。以上就是关于合同终止的诉讼请求方面的内容
关于当事人的情况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应该参照如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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