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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项对于不同当事人的行政复议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的行政决定而确定。如果不同的当事人属于同一个行政决定中的共同当事人,共同当事人应当一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共同当事人没有一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通知其他没有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复议决定应当送达包括没有提出复议的当事人在内的全体当事人。此时,复议决定对全体当事人生效,即使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也不能再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04-19 21:5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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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同的当事人不属于同一个行政决定中的共同当事人,没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各自申请行政复议。这样的情形下,属于不同的行政复议,不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当事人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期限自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复议机关对其他当事人作出复议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这就是重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解答
2018-04-19 21: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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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1-06 16:56: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