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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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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1416人看过
导读: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请务必提交如下重要材料:第一,原告的身份证件及有效的联络信息;第二,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或未履行职责实际存在的相关证据;第三,可以证明原告与所涉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性的资料和文件;第四,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可能需要额外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最后,将填写好的起诉状递交给人民法院,同时按被告数量制作申请副本。
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要求及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交以下几种必要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件及有效联系方式;

(2)证明被控告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

(3)证明原告与被控告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利益关系的证据材料;

(4)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以及(5)将起诉书递交给人民法院,同时需根据被告的数量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需提交以下材料:原告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被控告行政行为存在证据,原告与该行为法律利益关系的证明,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起诉书应递交法院并附上被告数量相应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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