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权终审判决后通常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时可另行起诉。
2.特殊情形包括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等,若出现这些新事实、新情况,另一方可以变更抚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3.提起新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建议:当事人若想变更抚养权,应先确认是否属于法定特殊情形,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增加胜诉几率。
法律分析:
(1)抚养权终审判决后,通常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可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出现新事实、新情况,像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另一方有权以变更抚养权为由另行起诉。
(3)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起诉,需充分举证新情况。法院会依据子女权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公正裁判。
提醒:
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需确保有法定特殊情形及充分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通常情况下,抚养权终审判决后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二)出现特殊情形,如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新事实、新情况时,另一方可以变更抚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三)提起新诉讼时,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权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抚养权终审判决后,通常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可另行起诉。比如直接抚养方患重病无力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3.另一方若以此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提供充分证据。
4.法院会综合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裁判。有法定情形且证据充足,就能起诉变更。
结论:
抚养权终审判决后一般不能重复起诉,但出现法定特殊情形且有证据支持时,可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抚养权终审判决后的情况,即当事人通常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不过,当存在新事实、新情况,像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此为由,以变更抚养权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在此过程中,起诉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些新情况。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子女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后作出裁判。如果遇到抚养权相关的复杂问题,且不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业解答试用期辞退孕妇的补偿标准,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孕妇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辞退则无需补偿。
专业解答非法解除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应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等,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者支付标准有上限,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专业解答试用期不签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可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要是试用期未超一个月,单位未签合同通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专业解答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一起领。补偿金是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补偿金。
专业解答合同到期时女职工怀孕,单位通常不能不续签。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即便合同到期,单位也需延续合同,直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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