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经历的人员,不建议对其进行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因为这类人员的品行有瑕疵,在履职时可能出现各种问题。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宜担任。其证书被吊销说明职业操守或专业能力有严重不足。
(三)和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比如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为债务人提供过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等,利害关系会影响公正履职。
(四)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员,法院有一定的裁量权来排除这类不适格人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品行有问题,不适合担任破产管理人。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职业操守或专业能力不佳,不能担任。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债权债务,或申请破产前三年内为债务人提供固定中介服务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职,不宜担任。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的其他人,法院可裁量排除不适格人选。
结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及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的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解析: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其品行有问题,在履职中可能出现不当行为;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职业操守或专业能力有严重缺陷,难以胜任破产管理工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能因自身利益影响公正履职;赋予法院一定裁量权,能排除其他不适格人选。若对破产管理人资格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以及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者,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这类人员或品行有瑕疵,或职业操守与专业能力存问题,或因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职,法院裁量权则可排除不适格人选。
2.为确保破产管理人的适格性,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候选人背景,核实其有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专业证书吊销情况。对于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要详细调查,避免有利益纠葛的人进入。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谨慎公正,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确保选定的破产管理人能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
法律分析: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因其品行有瑕疵,在履行破产管理职责时可能出现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影响破产程序公正进行。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者不适合,这说明其在职业操守或专业能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难以胜任破产管理工作。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像和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或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的,利害关系易使他们在履职时丧失公正。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的其他人,法院可依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排除不适格人选。
提醒:在破产程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需严格审查其资格,若不确定相关人员是否适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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