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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执行监视居住是如何运用的?

邓** 甘肃-嘉峪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4.17 18:55:13 78人阅读

我朋友的爸爸是一个公安机关的高层,现在有人怀疑他贪污,要进行侦查,反贪侦查执行监视居住如何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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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也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只是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新增加了四条,分别是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
  
1、新增条款第七十二条重新规定了适用条件。规定了五种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
  
2、反贪侦查执行监视居住第七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问题。此条款规定了指定居所执行的具体条件,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往往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该条款对此做出了限制,指定居所执行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此外还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实践中在看守所、审讯室、固定的办案点这类专门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此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监视居住对象的人身权益。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对通知家属、委托辩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被执行家属的知情权,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辩护服务的权利,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和人权化。
  
3、第七十四条明确了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期限折抵刑期的问题。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并第一时间掌握被监视居住人的情况。
  二、反贪侦查工作中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面临的问题
  据统计,在反贪工作实践中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使用的次数比较少,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
  
1、决定是否适用难。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但在反贪工作实践中,对那些有犯罪嫌疑,但尚无足够证据使其达到决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又一时难以排除,需要继续侦查,同时犯罪嫌疑人又提供不了取保候审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应当适用监视居住措施但却不适用,遇到这种情形时,检察机关作为决定机关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2、执行操作难。新刑事诉讼法延续了原来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做出决定的机关,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在实践工作中却很难执行。一方面检察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都是在侦查环节的案件,作为侦查人员,他们希望第一时间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及时获取侦查信息,以保障侦查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另一面公安机关的执行人员对案件具体情况并不熟悉,很难从犯嫌疑人的动态中分辨出并获取对侦查工作有利的资料及信息。由此,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代为执行的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在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后,先交给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委托该检察机关来具体执行。
  
3、选择执行场所难。新刑诉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再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是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贪污贿赂案件的取证难度要高于一般案件,如果不能切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外界联系,那么在通讯条件高度发达的今天,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将在所难免。摆在反贪干警面前似乎只有两条路:要么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监视居住以顺利调查取证;要么就依法在法定场所执行而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害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所以,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那么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会使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面临更大的考验。
  
4、防止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难。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比取保候审要严厉,这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会见他人,新刑事诉讼规则没有对“他人”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不用会见他人,通过通信手段或与之在一起生活的亲属也可以进行串供或是毁灭证据。
  三、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全面提高反贪侦查水平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使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为切实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全面提高反贪侦查工作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立法上规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而具体负责执行的人为公安机关的警察,那么,同为警察,我们应该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是否可以允许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具体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针对此种情形,检察院成立监督小组对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这样也可以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
  
2、侦查重心前置,把案件突破的工作重点放在初查阶段的证据准备上。侧重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口供认罪之前的调查取证上,围绕主要线索,收集尽可能多的突破口,周密计划,巧妙利用掌握的证据,合理掌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机,将大量工作完成于“十二小时”之前。
  
3、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即便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也难免会出现串供、毁证等情况,那么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反贪情报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现代化装备,运用科技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获取并固定侦查工作所需要的证据。

2018-04-17 18:57:13 回复

你好,关于反贪侦查监视居住事项: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取证 难度要高于其它刑事案件,是反贪工作的一大难点。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人的监视居住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不仅有助于转变反贪干警的侦查观念,提高侦讯 水平,而且能帮助反贪部门更好地把握羁押例外原则,能为反贪查案工作争取机会和时间。在具体实施中,一定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视居住的执行力度,强 化安全防范。只有真正理解透新规的精神实质,在实施中方能达到监视居住的预期效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符合逮捕条件,意味着反贪局已经掌握了您的父亲涉嫌犯罪的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味着案情比较重大。所以,您期盼的“立即释放”的情况很难出现。律师对您的心情给与理解。
逮捕条件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接下来的程序:
(一)当反贪局认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会见您的父亲;
(二)目前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法定期限是2个月,但是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可以为1个月+2个月+2个月,即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最长为7个月;
(三)侦查阶段之后是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一般为1~1.5个月;
(四)最后是审判决断,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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