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约定将财产全部赠予,在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通常可反悔,因为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动产交付和不动产过户登记分别是权利转移的标志。
2.不过,若赠与约定经过公证,赠与人不可随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履行。并且当约定作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一部分时,赠与人在离婚登记后反悔,若法院审理未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会驳回其诉求。
建议方面,受赠人若想保障权益,可对赠与约定进行公证。赠与人在签订类似约定尤其是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要谨慎考虑,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1)夫妻约定将财产全部赠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通常可反悔撤销赠与。动产交付完成权利转移,不动产则需办理过户登记。这体现了法律对赠与人在一定阶段的反悔权利的保障。
(2)若赠与约定经过公证,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公证赋予了约定更强的法律效力。
(3)当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时,离婚登记后赠与人反悔,法院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会驳回其请求,保障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提醒:夫妻间财产赠与要谨慎,若想保障赠与效力可进行公证;涉及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订立时应确保公平自愿,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夫妻财产赠与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想反悔是可行的,但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交付后权利转移不可随意撤销,不动产未过户登记前一般可撤销。
(二)若赠与约定经过公证,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
(三)若赠与约定属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离婚登记后赠与人反悔,法院审理时,若未发现订立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会驳回其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夫妻约定财产全赠予,在产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通常能反悔。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后,权利转移,一般不能随意撤销。
2.若赠与约定经过公证,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履行。
3.若约定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离婚登记后赠与人反悔,法院审理,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况,会驳回请求。
结论:
夫妻约定将财产全部赠予,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前赠与人一般可反悔,但赠与约定经过公证或作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且无欺诈胁迫情形时,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动产交付完成权利转移,不动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未完成产权转移登记,赠与人通常能反悔。然而,若赠与约定经过公证,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义务。若该约定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离婚登记后赠与人反悔,法院审理未发现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会驳回其请求。如果您在夫妻财产赠与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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