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广州,户籍湛江雷州,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我(女方)抚养大女儿,对方抚养儿子和小女儿,但判决原告(我)向被告支付大儿子、小女儿的抚养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以及“被告(男方)向原告(我)给大女儿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现在我要上诉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是降低给男方抚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二审判决后已判决各抚养一个孩子,判决生效后应当按照判决执行。如果您对二审判决不服(如抚养权安排),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有新的重大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如不交出应当由您抚养的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孩子已满8周岁且强烈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也可申请变更抚养权。
2026-05-27 20:4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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