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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末签订可拒绝进场施工的吗?

杨* 江西-南昌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4.16 20:19:57 2973人阅读

我表妹买了一套新房子,还没有签订合同的,现在不想要装修了,合同末签订可拒绝进场施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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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也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导致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尽管在实际中多种多样,但无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主观原因如有关当事人不正当或恶意变更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拖延签订合同或拒不签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合意撤销中标等,客观原因如有关当事人经营恶化无力实施工程、国家政策法规变更等。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也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的情况,除非因招投标双方合意撤销中标,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下主要分析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的情况。
  
首先,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该工程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建筑法》、《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中标后出于种种原因或动机,建筑工程发包方与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发包人又指令或许可中标人进场施工,中标人也按照发包人的指令或许可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即施工义务的,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种情况形成的合同也是有效合同。
  
其次,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合同责任。既然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就应当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行使各自的合同权利。但毕竟双方未形成有详细具体文字条款的书面合同书,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有效施工标准规范、技术文件以及双方在实际施工中形成的各种签证、会商纪要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文件的规定,均视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已经中标人实际实施更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尽管有招投标文件等各种文书约束双方,但仍不可避免因缺乏详细具体的合同书带来的各种争议,在施工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常常在招投标文件等文书中找不到依据,例如设计变更施工计量取费、具体的违约责任等在招投标文件中往往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更容易发生各种争议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充分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中标后未订立书面合同便进行实际施工,不仅对于保护施工双方合法的权利不利,而且扰乱建筑市场,违反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招投标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便于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2018-04-16 20: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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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它们分别相当于合同法理论中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依《招标投标法》第45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则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建设施工合同是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如果定标后招标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则招标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合同不成立的,招标人仍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投标人在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或拒不签订施工合同,当然也要对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合同并没有成立)。
如果招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而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了,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第36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我国《合同法》并未把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从证据角度考虑,未能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时,合同末签订可拒绝进场不应进行施工,否则,出现争议难以维权。即使施工了,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或有其它严重违约情形时,应当尽早选择停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018-04-16 20: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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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方法如下:
(
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
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
3)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2020-11-06 15:5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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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和多个乙方签订合同,但是就同一标的物、同一标的是不能与多个乙方签订合同的。这种最常见的情况是一房多卖,即房主就同一个房屋与多个买家签订买卖合同以获取卖房价款,此时只有一套房屋,如果房主与多个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只有一个买方能得到这套房屋,而其他的买方很有可能钱房两空。换而言之,甲方是否能与多个乙方签订合同要看其交易的标的物、标的是否能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否实际交付给多个乙方,如果不能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欺诈及合同的有可能成为可撤销的合同甚至是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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