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特定情形下作伪证会承担刑事处罚。故意对案件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不过,若受司法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作伪证,通常不担刑责,此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暴力取证罪。
为避免刑事风险,证人需做到: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不隐瞒、不编造事实。
2.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要求或暴力行为,要及时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证人故意对案件重要关系情节作虚假证明,且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会构成伪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2)司法工作人员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使证人作伪证,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暴力取证罪,正常情况下证人无需担刑责。
(3)证人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却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会构成包庇罪。
提醒:证人一定要如实陈述证言,严格守法。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分析。
(一)证人应严格如实提供证言,尤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绝不能故意作虚假证明来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避免构成伪证罪。
(二)当遭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情况,证人可选择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如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而不是受逼迫作伪证。
(三)不能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还为其作假证明包庇,防止构成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为上述防止证人触犯刑事犯罪的建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1.证人故意对案件重要情节作伪证,想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要担刑责。
2.司法人员暴力逼取证言,证人受逼迫作伪证,司法人员构成暴力取证罪,证人一般不担刑责。
3.证人明知对方犯罪还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
证人应如实作证、守法,否则可能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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