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满足特定情形应立案追诉,“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部分情形可视为应当知道。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当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达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或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以及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就会被立案追诉。而“明知”不仅指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若无证据证明被蒙骗,可视为应当知道。这是为了打击非法木材交易,保护森林资源。如果在木材收购等相关事务中,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合法或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法律风险。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应立案追诉。这些情形包括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五株以上,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明知”涵盖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几种情形可视为应当知道,如在非法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木材、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为避免此类违法犯罪,木材收购者应做到:
1.严格审查木材来源,要求出售方提供合法的采伐和运输证明。
2.不贪图低价,不从不正规渠道收购木材。
3.加强对木材市场价格的了解,避免以不合理低价收购。
法律分析: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存在特定情形会被立案追诉。当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达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五株以上,以及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都在立案范围内。
(2)“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若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通常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骗的除外。
提醒:
木材收购者要严格审查木材来源合法性,避免在可能存在非法交易的场所收购,谨慎对待价格过低或来源不明的木材,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若要避免因非法收购林木被立案追诉,收购者应核实林木来源是否合法,不收购来源不明的木材。
(二)不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对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要谨慎收购,不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
(三)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木材来源,应要求出售方提供合法的采伐证明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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