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安乡人,最近在处理一件租房的事情,所以我想知道安乡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啊
源;我父唐贵斌担任主管会计;我兄唐建国负责采购、保管,于是一套家班子开始了酒店的经营,并按约定全部交清了前两年的租金。2012年8月1日,妻范利艳因故辞职,特出示授权证明称:“2009年天源国际大酒店购置设施设备均属唐建军个人投资,法人代表系唐建军,本人不再参与任何管理及资产处理,一切任凭丈夫唐建军的决定”,于是我继任妻子的职位后开始主持经营酒店。由此可见,原审被告龚四元既不是我们夫妇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也没有发现龚四元参股分红的书面约定或者财务记录,龚四元既然没有以酒店负责人或者持股人的身份享受过其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自然也就没有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理本案中实际承租标的物使用人、受益人和欠租人应为范利艳,而不是承租方的签约人我唐建军,更不是龚四元。故龚四元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被列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均不符合《合同法》规定要件。法院坚持以龚四元曾在合同承租方唐建军的签名后面加上了她的名字为由,判令其限期交付租金及违约金,并列为强制执行对象,这对一个弱势妇女来说简直是天大的冤枉。龚四元本指望帮我唐建军借钱45万元待酒店赚钱后能找我吃点红,谁知道血本未归由自可,还落得个被强制承担上百万元违约责任的下场,总觉得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难以容忍的。
2018-04-15 23:45:08 回复
陶开心四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之真相投诉
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并呈王伟丞院长明鉴:
本人唐建军,男,39岁,原安乡县“天源国际大酒店”经营业主。就陶开心诉唐建军、龚四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信。
本人查明: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174号、【2012】安民初字第1393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可用五个“不”字来概括,即“主体不符、事实不清、金额不对、适法不当、判决不公”。
2009年2月24日,原审原告陶开心之妻嫂龚四元介绍我唐建军及妻子范利艳等全家租赁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陶开心“陶苑”内的所有房屋及设施开办酒店。我们夫妻俩商定后,便由我出面与陶开心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安乡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在场的介绍人龚四元也在合同承租方我的名字后面加上了她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我们夫妇按合同约定向陶开心给付了合同定金30万元。同时陆续自筹资金1370万元(其中我的表叔冷晓安付给我在此之前合作房地产开发应得报酬800万元用于装修装饰,在安丰信用社贷款6笔计65万元,自筹
专业解答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基本情况2房屋用途3租赁期限。4租金5付款方式6交付房屋期限7维修养护责任8关于装修的约定9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10租赁期满11提前终止合同12登记备案的约定13违约责任。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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