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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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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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宣告婚姻无效一审终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婚姻效力方面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判决作出即生效。
2.可撤销婚姻案件能上诉。受胁迫结婚等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因其在撤销前有效,性质与婚姻无效不同,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当事人有上诉权。
结论:
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可撤销婚姻案件可以上诉。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是一审终审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需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所以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而可撤销婚姻不同,在受胁迫结婚等可撤销情形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其与婚姻无效性质有别,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能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对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相关法律问题仍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婚姻无效案件与可撤销婚姻案件在上诉问题上有不同规定。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是因为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其效力具有确定性。
2.可撤销婚姻案件可以上诉。受胁迫结婚等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性质与婚姻无效不同,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3.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应在提起诉讼前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晰。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要及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会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便立即生效,不能上诉。这是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2)可撤销婚姻案件则不同,在受胁迫结婚等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若对一审判决不服,能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是由于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性质与婚姻无效不同,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提醒:
面对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要清楚不同程序的规定。若对判决结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应明确其一审终审的性质,在法院审理时,不要尝试对婚姻效力部分进行调解,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即生效,不能上诉。
(二)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要注意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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