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公司股东时通常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追加需符合法定情形,现行法律无此直接追加的规定。
若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认定后让夫妻共同担责。当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可在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使其在相应范围内担责,这是基于股东特定行为而非配偶身份。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债权人积极收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并及时诉讼。二是做好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调查,若发现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及时依据法律程序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1)在执行程序里,不能直接因配偶是公司股东就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因为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依照法定情形,现行法律并无此相关规定。
(2)如果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审理认定后,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3)当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时,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股东特定行为,与配偶身份无关。
提醒:债权人遇到公司债务问题,要分清是股东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情况解决途径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配偶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若想让其担责,若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走诉讼程序,等法院审理认定后,要求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责任。
(二)若股东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与配偶身份无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配偶是公司股东,通常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有法定情形,法律未规定可因配偶股东身份直接追加。
2.若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经法院认定后让夫妻共同担责。
3.股东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可在执行程序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担责,这与配偶身份无关。
结论:
配偶是公司股东时一般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需经诉讼认定,股东特定行为可追加其而非配偶。
法律解析: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依法定情形,现行法律没有因配偶是公司股东就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条文。若公司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审理认定,之后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担责任。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本人,让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只看股东行为,与配偶身份并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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