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患者要对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抗辩事由由医疗机构举证。
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即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存在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等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无需对医疗机构过错举证。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患者应及时收集就诊记录、检查报告等能证明就诊和损害事实的证据。
2.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3.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可积极协商,也可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承担着多项举证责任。一方面要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另一方面还需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不过,对于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抗辩事由,由医疗机构负责举证。
(3)当出现特定三种情形时,法律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三种情形分别是违反相关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纠纷相关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患者不用再对医疗机构过错进行举证。
提醒:
患者在就医时要注意保留好就诊凭证等资料,若遇到上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患者举证方面: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到过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同时,也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机构举证方面:对于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抗辩事由,医疗机构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特殊情形:当出现违反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情况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不用再对医疗机构过错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患者要举证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还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不过像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诊疗等情况,由医疗机构举证。
2.有三种情况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此时患者不用证明医疗机构过错。
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一般要对就诊、受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举证,医疗机构对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抗辩事由举证;在三种法定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无需就其过错举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维护双方权益,患者要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且受到损害,同时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医疗机构要对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抗辩事由进行举证。当出现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有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等三种法定情形时,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如果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方面的问题,不清楚如何举证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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