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保障债权人权益。
法律解析:
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存在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交易且相对人知情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些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1.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对保障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2.代位权能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且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应积极关注债务人债权行使情况,及时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
3.撤销权可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交易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时,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发现此类情况要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
法律分析:
(1)代位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消极对待自己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对他人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且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者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等情况,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提醒:
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通过法院,且程序较为复杂。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当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对自己债权产生影响的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在胜诉后可要求债务人承担。
(二)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若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行为,影响到自身债权实现,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要收集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以及相对人知晓情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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