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时若需追加股东,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无需再起诉。申请执行人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像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时,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追加;若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执行时追加股东一般不用重新起诉,可走执行异议程序。
2.符合法定情形,像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申请执行人能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则裁定追加,不成立则驳回。
4.若对裁定不服,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可在裁定书送达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常先执行程序申请,有异议再诉讼。
结论:
执行时追加股东通常无需再起诉,可先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对结果有异议才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当出现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追加;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或申请人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表明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一般先按执行异议程序来,把执行程序作为首要途径,而非一开始就重新起诉。如果遇到执行追加股东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难以把握,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时追加股东一般无需重新起诉,可走执行异议程序。当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申请执行人能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会裁定追加,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2.被申请人或申请人若对裁定不服,要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各方参与执行程序和诉讼过程中,需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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