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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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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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离婚后拒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拒绝其探视。支付抚养费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探视权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双方应分别履行义务,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2.若出现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抚养方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抚养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以此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确保抚养费顺利支付。
法律分析:
(1)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物质基础的责任体现。而探视权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的重要权利。
(2)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因对方拒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视权。当遇到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也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来对抗探视权的行使。双方都应各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提醒:遇到抚养费和探视权纠纷,双方应依法处理,不可自行采取不当措施。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一方离婚后拒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拒绝其探视子女,应明确这是不同法律关系,需理性对待。
(二)当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时,抚养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
(三)若协商无果,抚养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四)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抚养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离婚后一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拒绝其探视。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不同法律关系,前者基于抚养义务,后者基于亲权关系。
2.抚养方不能因对方不付抚养费剥夺其探视权。若对方拒付,可协商或起诉,判决后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3.有探视权的一方也不能以不付抚养费对抗探视。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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