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精神病者起诉医院,诉讼费用缴纳有特殊规定。通常民事诉讼需预交受理费等费用,但符合法定情形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符合以下情形可免交费用:一是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三是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四是有其他确实需要免交的情形。若只是暂时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
建议被认定为精神病者起诉医院时,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若符合,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费用,以保障自身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1)通常提起民事诉讼时,当事人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2)被认定为精神病的当事人,若符合法定情形,有权利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3)符合免交情形的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特定费用、属于特定保障对象等情况。
(4)若只是暂时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费用。这意味着被认定精神病者起诉医院,不一定马上付费,能依自身状况申请缓、减、免。
提醒:被认定精神病者起诉医院申请费用缓、减、免时,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案情对应不同申请结果,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被认定精神病者起诉医院时,可先了解自身是否符合法定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如属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免交。
(二)若只是暂时经济困难,可准备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1.被认定精神病者起诉医院,诉讼费用缴纳有规定。通常,提起民事诉讼要预交受理费等费用。
2.被认定精神病的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相关费用、属特定保障对象等可免交;暂时经济困难可缓交。
3.因此,这类人起诉医院不一定要马上付费,可依自身情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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