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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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①须当事人同意。
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其次,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一、《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二、根据我国的规定,父子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等方式消除。目前,我国法律也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
三、因此所说的情形,法律上不可以解除父女母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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