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二审发回重审时被告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法定要求。
(2)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法院已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并判定。发回重审是原一审程序的继续,并非新的一审程序,若此时允许提管辖权异议,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程序拖延。
(3)若出现新事实、新情况使管辖权基础发生实质性变化,像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等,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处理管辖权问题。
提醒:
一般应在规定期间提管辖权异议,若有新情况需及时向法院说明,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被告一般不应在二审发回重审时提管辖权异议,要遵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要求。
(二)若出现新事实、新情况导致管辖权基础发生实质性变化,像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等情况,可向法院说明,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处理管辖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二审发回重审,被告通常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这是法定要求。
2.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法院已审查并判定管辖权。发回重审是原一审程序的延续,非新一审程序,此时提异议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
3.若出现新事实、新情况使管辖权基础改变,如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可向法院说明,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处理。
结论:
二审发回重审时被告一般不能提管辖权异议,但出现管辖权基础实质性变化的新事实、新情况时可向法院说明,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案件经历一审,又经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法院已对管辖权进行过审查和判定。发回重审实际上是原一审程序的延续,并非全新的一审程序。若允许被告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拖延。然而,若出现如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等导致管辖权基础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新事实、新情况,被告可向法院说明,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处理管辖权问题。如果在二审发回重审过程中遇到管辖权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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