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后果,不参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
(二)相关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防止淫秽物品在平台上传播。
(三)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影碟、软件、录像带50-100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100-200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应立案追诉。
2.贩卖上述淫秽物品,影碟等100-200张(盒)以上,音碟等200-400张(盒)以上,扑克等200-400副(册)以上,照片等1000-2000张以上,会被立案。
3.向200-500人次传播或组织播放10-20场次淫秽影像,也会被追诉。
4.制作、贩卖等行为获利5000-10000元以上,同样要立案。
结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特定数量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一定人次或组织播放一定场次,以及获利达到一定金额等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应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在制作、复制、出版方面,对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有数量要求;贩卖也有相应的数量标准;传播人次和组织播放场次同样有界定;获利金额也有具体范围。这些标准清晰地划分了行为的违法界限,旨在打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法律疑问或涉及相关法律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破坏公序良俗,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立案追诉情形,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依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播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抵制此类行为的意识。
-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及时发现、查处。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法律分析:
(1)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制作、复制、出版行为,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有不同数量标准,如淫秽影碟等达到一定数量范围就会被追诉。
(2)贩卖淫秽物品也有对应的数量要求,如贩卖淫秽影碟等数量达到规定区间即符合立案条件。
(3)传播人次和组织播放场次方面,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到一定场次,也在追诉范围内。
(4)在获利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达到一定金额,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提醒:传播淫秽物品不仅违背道德,还会触犯法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参与涉及淫秽物品的相关活动。若对相关法律界定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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