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财产拍卖流拍后,第一次流拍六十日内可再拍,起拍价降幅不超前次20%;第二次流拍,可分割物品分别拍卖,不宜分割或分别拍卖价值受损的财产可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作价抵偿给债权人,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偿债务的,财产由法院退回债务人处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拍卖流拍后的处理有明确流程。第一次流拍后给予六十日的时间再次拍卖,同时限制起拍价降幅,是为了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避免过度低价处置财产。第二次流拍后针对不同性质的财产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作价抵偿,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愿的尊重。若债权人拒绝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偿,将财产退回债务人处置,保证了整个破产程序的合理有序。如果您在破产财产处理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破产财产流拍后处理方式多样。第一次流拍可在六十日内再拍,再次起拍价降幅不超前次的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流拍,能分割的物品分别拍卖,不宜分割或分别拍卖价值受损的财产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财产可作价抵偿给债权人。
2.当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偿债务时,由人民法院将财产退回债务人处置。
3.建议相关主体在每次拍卖前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和宣传推广,合理确定起拍价,以提高拍卖成功率。对于可能出现流拍的情况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债权人也应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理性对待财产抵偿问题。
法律分析:
(1)破产财产首次拍卖流拍后,六十日内可再次拍卖,再次起拍价降价幅度受限,不得超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这保证了财产价值的合理区间,避免过度低价。
(2)第二次流拍时,会区分财产情况处理。可分割物品分别拍卖,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不宜分割或分别拍卖价值受损的财产进行第三次拍卖。
(3)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财产可作价抵偿给债权人,若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偿债务,财产将由法院退回债务人处置。
提醒:
债权人需谨慎考虑是否接受抵偿财产,综合评估其价值和后续处理成本。债务人应关注财产退回后的处置风险,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第一次流拍后,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再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超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次流拍,可分割物品分别拍卖;不宜分割或分别拍卖价值受损的财产,进行第三次拍卖。
(三)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将财产作价抵偿给债权人。
(四)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偿债务,由法院将财产退回债务人处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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