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变更抚养权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子女抚养关系的调整。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等情况,或者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以及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时,可支持变更。
(2)撤销监护人资格则是针对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行为,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资格。
提醒:变更抚养权和撤销监护人资格都需严格依据法定情形和程序进行,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变更抚养权,需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对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诊断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若子女已满八周岁,要让子女表达愿意随自己生活的意愿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若要撤销监护人资格,需准备能证明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行为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1.所谓剥夺抚养权,实际是变更抚养权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2.变更抚养权情况:共同生活方患重病或伤残无法抚养;不尽责、虐待子女或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八周岁以上孩子愿随有能力的另一方生活;有其他正当理由。
3.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怠于履职致其危困、严重侵害其权益,法院可依申请撤销。
结论:
剥夺抚养权应准确表述为变更抚养权或撤销监护人资格,二者有不同的适用情形。
法律解析:
变更抚养权适用于特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以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生活等。而撤销监护人资格则是在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其处于危困状态或有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行为时,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由法院撤销。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抚养权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妥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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