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匿证据是指隐藏能证明案件的材料。认定时,主观上需有故意,即明知证据存在,为特定目的故意隐藏,过失不算。
2.客观行为分积极和消极。积极是转移、藏起证据,消极是拒不提供掌管的证据。
3.证据要和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无关的不存在隐匿问题。
4.司法实践中,主张方先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提供隐匿线索,最终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
结论:
认定隐匿证据需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证据关联性判断,主张方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法律解析:
隐匿证据的认定需多方面考量。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隐藏证据,过失不在此列。客观行为分为积极与消极,前者如转移证据,后者如拒不提供掌管的证据。证据需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无关联则不构成隐匿证据。司法实践中,主张对方隐匿证据的一方要先提供隐匿行为存在可能性的线索,最终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隐匿证据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因此了解这些法律要点很有必要。若遇到涉及隐匿证据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隐匿证据是隐藏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认定需从主观、客观行为和证据关联性三方面考量。主观上需存在故意,即明知证据存在且为特定目的故意隐藏,过失不算。
2.客观行为分积极和消极,积极如转移、藏起证据,消极指拒不提供掌管的证据。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能起证明作用,与案件无关则不存在隐匿问题。
3.司法实践中,主张对方隐匿证据的一方要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提供隐匿行为可能存在的线索,最终由司法机关结合证据规则和案情综合判断。
4.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可能存在隐匿证据情况时,及时收集相关线索。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全面审查判断,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认定隐匿证据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即明知证据存在,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故意隐藏,过失情况不能认定为隐匿证据。
(2)客观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行为是指将证据转移、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消极行为则是拒不提供自己掌管的证据。
(3)证据关联性:隐匿的必须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能起到证明作用的材料。若证据与案件无关,则不构成隐匿证据。
(4)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主张对方隐匿证据的一方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提供隐匿行为存在可能性的线索,最终由司法机关结合证据规则和案情判断。
提醒:在涉及证据相关事务时,要妥善保管证据,切勿故意隐匿。若怀疑对方隐匿证据,应积极收集线索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判断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否知晓证据存在且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隐藏,若是过失则不构成隐匿证据。
(二)分析客观行为,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情况。积极行为如转移证据、藏证据到隐蔽处;消极行为指拒不提供掌管的证据。
(三)审查证据关联性,隐匿的证据必须和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能起到证明作用,若无关则不算隐匿证据。
(四)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对方隐匿证据的一方要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提供隐匿行为存在可能性的线索,后续由司法机关根据证据规则和案情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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