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汇票保证有诸多注意事项,包括保证人资格、保证记载事项、不得附条件及保证人责任和权利等方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汇票保证有严格规定。保证人需有清偿能力,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通常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应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必要事项,如“保证”字样、保证人及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准。保证不能附有条件,附条件也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合法持票人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无效的情况除外。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行使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在汇票保证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汇票保证需多方面留意。保证人要具备清偿能力,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通常不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应在汇票或粘单上完整记载相关事项,包括“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能附有条件,即便附有条件也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情况除外。
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建议进行汇票保证时仔细审查保证人资格和清偿能力,确保保证记载事项完整准确,避免附有条件,以保障汇票交易安全。
法律分析:
(1)保证人资格方面,具有清偿能力是基本要求,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通常不具备保证人资格,这是为保障汇票保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保证记载事项上,需在汇票或粘单上明确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若部分事项未记载,法律有相应补充规定,如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即便附有条件,也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一定范围,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醒:
进行汇票保证时,要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确保保证记载事项完整准确。不同汇票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
(一)选择保证人时,要确认其具备清偿能力,避免选择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作为保证人。
(二)进行保证记载时,要在汇票或粘单上明确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签章。
(三)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四)保证行为不要附有条件,即便附有条件也不影响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需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无效的情况除外。
(六)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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