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二)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诉讼中止,破产程序终结后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
(三)确认债权的诉讼,在破产程序中按法定程序申报和确认。
(四)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其效力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会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
-未审结且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个别清偿诉讼中止,程序终结后按分配方案清偿。
-确认债权的诉讼,在破产程序中按法定程序申报确认。
-有关债务人的行政、刑事诉讼效力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结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基于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诉讼中止,破产程序终结后按分配方案清偿;确认债权诉讼在破产程序中法定申报确认;行政或刑事诉讼效力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会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具备继续诉讼的条件时再继续。对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诉讼,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还未审结,需中止以避免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按统一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保证公平性。确认债权的诉讼则要遵循破产程序的法定流程进行申报和确认。而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独立性,不受破产程序影响。如果您在破产相关诉讼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会受相应影响。正在进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
对于未审结案件,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待破产程序终结,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确认债权的诉讼,在破产程序中按法定程序申报和确认。而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效力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为应对这些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了解管理人接管财产情况,以便推进民事诉讼。对于个别清偿诉讼,债权人要耐心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按方案受偿。进行确认债权诉讼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申报和确认债权。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债务人的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会暂时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才会继续。这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财产管理的统一。
(2)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未审结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个别清偿诉讼中止,待破产程序终结,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3)确认债权的诉讼,要在破产程序中按法定程序申报和确认,以明确债权的有效性和数额。
(4)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其效力不受破产程序影响,各自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提醒:
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在破产程序中有特殊规定,不同类型诉讼处理方式不同,建议遇到相关情况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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