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保证期经过后,保证人本有免责权利,但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性质变为新的债务承担。这意味着保证人作出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后,和债权人建立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此新关系中,保证人不能再以原保证期间已过进行抗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要按新约定承担责任。
(3)承担责任后,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4)新的责任承担需是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若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保证人可依法撤销该意思表示。
提醒:
保证人作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示要谨慎,确保是真实意愿。若遇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若保证人自愿承担已过保证期的债务,要确保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决定。
(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新约定承担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保证人发现自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应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保证期过了保证人本可免责,但若自愿担责,属新债务承担。
2.保证人表示继续担责后,和债权人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再以原保证期过抗辩。
3.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按新约定担责,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4.新责任承担要基于真实意思,若受欺诈、胁迫,保证人可依法撤销。
结论:
保证期经过后保证人自愿承担责任属新的债务承担,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再以原保证期间已过抗辩,需按新约定担责并可追偿,受欺诈、胁迫可撤销。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经过,保证人本可免责。但当保证人自愿作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时,便与债权人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关系下,保证人不能再以原保证期间已过为由进行抗辩。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要依照新的约定承担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过,新的责任承担需是保证人真实意愿。若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保证人可依法撤销该意思表示。如果您在保证责任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权益和应对办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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